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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作者:时间:2010-11-15点击数:

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我市市区户籍的城镇居民(包括各类学生、少年儿童),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是多少?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资标准:

单位:元

参保人员类型

筹资标准

财政补助

个人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

260

120

140

市区中小学校在籍学生及学龄前儿童

220

120

100

在校大学生(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160

120

40

低保

(限《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所列家庭成员)

260

200

60

特困职工

(限《徐州市特困职工证》所列家庭成员)

重度残疾

(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1-2级肢体、智力、精神和视力残疾)

孤 儿

260

0

孤寡老人

说明:

(1)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2)以上各类人员的财政补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叁、城镇居民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居民参保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参保。

(一)参保登记时间:工作日都可办理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机构:参保居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叁)参保登记时应携带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一寸同底版彩色照片2张;

其中低保户、特困职工、重度残疾人、孤儿和孤寡老人为特殊补助人群,这类居民参保时除携带以上证件外还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1.《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徐州市特困职工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4.户籍地社区出具(办事处复审)的孤儿和孤寡老人证明。

(四)领取填写《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居民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后,连同以上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交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五)缴费和领取居民医保证、历、卡

参保居民就近到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缴完工本费和医疗保险费后,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领取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

(六)参保居民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后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我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居民如何续缴保险费?

续缴保险费时间:每年11月30日前,参保家庭一次性缴纳次年的居民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1日继续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五、学生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我市各类学校在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缴费时间:每年9月1日-11月20日为学校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二)参保登记:参保学生持本人的户口簿等其它相关证件,填写《徐州市市区中小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各类学校负责将参保学生的基本信息录入我市居民医保信息管理系统。

(叁)费用征缴:参保学生一次性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年元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自9月1日到次年8月31日)。

(四)医疗保险证、历、卡的制作与发放:各类学校负责填写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病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作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证、历、卡,由学校统一发放给参保学生。

六、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否允许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补缴有何规定?

参保居民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时足额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恢复其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新参保人员以及参保后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又重新参保的,要在参保缴费后,经过6个月的等待期,期满后按照新参保居民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七、参保居民是否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参保居民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必须选定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并可选择二级、叁级定点医疗机构各1家。

八、参保居民如何选择定点医疗机构?

遵循方便就医和自愿的原则,由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

参保学生和少儿可再增加一家有儿科住院病房的综合医院或儿童专科医院作为少儿门诊报销定点医疗机构。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可作为全体参保居民的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参保居民患有相关专科疾病的,可直接到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报销;但非专科疾病到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不予报销。

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患者,需在已选择的3家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费用按规定给予报销。

上述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每年进行1次,选定后年内不能更改。次年如需更改,可在每年11月份向经办机构提出更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作为次年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如不申请更改,则自动延续。

九、城镇居民参保后可以享受到哪些医疗保障待遇?

(一) 门诊就诊可以享受到哪些补助?

1.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补助30%,一个统筹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200元。

2.门诊特定项目和少儿门诊大病

(1)病种范围

门诊特定项目病种:癌症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等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定项目);

少儿门诊大病病种: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所发生的白血病、血友病、难治性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型β-地中海贫血、恶性淋巴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病种(以下简称少儿门诊大病)。

(2)具体待遇

尿毒症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按照住院医疗待遇规定予以补助。

癌症放化疗以及少儿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一年最高补助限额为6000元;血友病、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重症抑郁症、伴有精神病症状的躁狂症、双相情感障碍症)一年最高补助限额为4000元;同时患上述两种及两种以上疾病的患者,在单病种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的基础上,再增加3000元补助。

(二)对参保居民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具体规定?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分段按比例支付,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医保起付标准。

1.起付标准:叁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转市外医院1200元。

2.分段按比例支付:在本市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不同。(具体见下表)

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医疗费用段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叁级

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以下

70

65

60

10000元至50000元

75

70

65

50000元以上

80

75

70

参保居民中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人员、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表的基础上提高5%。

十一、一个统筹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门诊、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住院、家庭病床等,同一统筹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第一年为80000元,以后缴费每增加1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5000元,但最多不超过120000元。

十叁、城镇居民参保后如何在门诊就医?

(一)参保居民持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卡到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

(二)经鉴定批准的门诊特定项目、少儿门诊大病参保患者,持居民医保证、历、卡到选择的门诊特定项目或少儿门诊大病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看病。

十四、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能否报销?

参保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享受门诊医疗待遇,住院分娩享受住院医疗待遇。

十五、新生儿如何办理参保手续?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1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当月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12个月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设定半年的待遇享受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