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医药高等职业学校
违纪学生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维护学校纪律,保证正常学习、生活秩序,创造一个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自治、自控能力,促进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根据《教育法》、《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的要求精神,结合9I果冻制作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中发生的一般违纪现象,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予以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学生,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勒令退学 (6)开除学籍。
学生处分的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处分未撤销又违纪的学生,在原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学生受处分后,本人表现突出、有立功表现,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前撤销处分。
第五条 处分权限。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由学工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后处理;记过以下处分由系(部)处理,并及时将处分文件交学工处备案。
第六条 同学之间发生纠纷、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调解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由系部按处分权限规定处理。
第七条 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成立非法组织、举行非法游行、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以及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严禁学生赌博。凡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叁)对重犯、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赌资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赌博组织者,在以上处分基础上,视情况、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 学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并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严禁学生传阅、传抄,保存淫秽黄色书刊、电子读物,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出版物,视其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不同等级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勒索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将视情节,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价值100元以上500元以内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重犯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5、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擅自外出,夜不归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通报家长配合教育
第十六条 男女同学之间,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发生性行为或在异性宿舍留宿、在校外包房同宿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
第十七条 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指严重伤人或财产严重损失,下同),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式挑起事端等)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缝合、骨折、韧带撕裂、肌腱损伤等,经治疗能恢复功能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重伤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叁)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4、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出具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视情节、态度、性质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教职工无不当言行,学生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证据确凿、责任清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开除学籍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十)因打架受处分,在处分期间又参与打架者,情节严重的一律从严处理。上述行为后果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损坏财物要赔偿,故意损坏财物,除照价或加倍赔偿外,视情节、学生认识错误态度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故意损坏价值100元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含100元)
2.故意损坏价值100-200元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含200元)
3.故意损坏价值200-500元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4.破坏供水、供电设施,视造成损失和后果予以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破坏消防、通讯设施,视其造成损失和后果予以记过以上处分;以上4、5条款构成犯罪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学生抽烟、酗酒。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再犯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考试作弊的学生,一经确认,一律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翻墙出入校园的学生,视情节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劳动、军训及其它集体活动,一律以旷课论处,早操、课间操分别为1课时,晚自习为2课时,上午、下午分别为4课时和2课时。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课时:
1、10-2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21-40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3、41-60节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4、60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不好,影响较坏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校学习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08学时可予以开除学籍。
6、不听劝阻有意旷课者,可不受上述1-4项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生未经批准不得互访宿舍,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再犯者视情节、学生认识态度加重处分;
(二)学生不得随意在宿舍留宿客人,未经批准留宿客人者,视情节、学生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叁)学生不得在宿舍使用蜡烛、乱接电器,检查发现除予以没收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学生不得随意调动床位,随意调动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学生不得翻爬围墙、铁门或窗户,否则视情节、认识态度一律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视违纪情节,每次不够处分的可予以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屡教不改者可视情节、
学生认识态度给予不同等级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叁)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八)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等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十叁)私刻伪造公章、他人印章,伪造教师签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二)受处分后重犯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 、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第二十六条 受处分者在受处分期间,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发放推荐表、不推荐就业,不发毕业证。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发推荐表,毕业证,不提供学历证明。
第二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有申诉权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学校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及家长。学校可采取以下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2、公告送达;3、邮寄送达。
(二)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行使复审仲裁职能。申诉复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工处。
(叁)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工作时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学校分管领导拥有一票否决权,涉及亲属处分的申诉委员会成员,表决时实行回避原则。
(四)学生如果对学校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书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因故确需延长作出复查结论时间的,应提前告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复审委员会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五)重新研究决定结果证实原处分决定确有不适之处或错误的,学校应及时纠正或撤销原处分决定,对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的,应视情况给予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六)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处分实施与撤销处分办法
(一)学生处分:
(1)系(部)负责违纪处分材料的收集、整理,在系(部)权限以内的由系(部)处理,系(部)处分权限以外,由系(部)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经学校批准后下发处分文件。
(2)安保处负责学生打架、斗殴、偷盗、赌博等严重治安案件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等材料送系(部)、学工处。
(3)学生考试作弊由教务处负责鉴定,并将有关材料送系(部)按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4)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送交系(部)。班主任在学生违纪调查处理期间,应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
(二)撤销处分:
(1)学生处分期满后要求撤销处分,先由学生本人填写《撤销处分申请表》,交班主任。班主任签署意见后连同后进生转化工作登记表报系(部),确定其是否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符合条件者,在系(部)权限以内的由系(部)给予撤销处分,系(部)权限以外的,由系(部)报学工处,学工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经学校研究后下发撤销处分文件。
(2)撤销权限与实施权限相同。
(3)记过处分以下期限一学期,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期限一年。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9I果冻制作厂在籍的全日制高职、中专学生。
第三十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学工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九月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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