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单位
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据《省政府对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8〕68号)、省教育厅《江苏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苏教职〔2020〕6号)和《省教育厅对于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教职〔2020〕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以下简称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精神,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工作方针,全面科学评估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引导各办学单位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强化规范办学意识,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提升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为“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评估目标
在“十四五”期间,通过对全省所有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含举办五年制高职的独立设置高职院以及分院、办学点,下同)的人才培养条件、状态和质量等方面的评估,引导和督促各办学单位遵循教育规律、加强基础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内部管理、强化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五年制高职教育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建立基于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办学单位评建、专家现场考察有机联动的机制,引导和帮助各办学单位主动聚焦人才培养过程的关键环节,按照“适度规模、优化结构、服务当地、彰显特色”的工作思路,不断提升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主要任务包括:
1.引导各办学单位明确办学定位,明晰办学思路,规范办学过程,提高办学质量。坚持立德树人,聚焦人才培养质量,发挥中高职贯通培养的独特优势,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2.围绕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依托《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平台》数据的分析,辅以现场有重点的考察,了解各办学单位人才培养工作的条件、状态和质量,对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方面做出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各办学单位人才培养质量。
3.指导和督促各办学单位遵循人才培养规律,推进常态化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完善,促进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和学生发展需求,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叁、基本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准确把握和表述基本条件、基本规范、基本质量的内涵与标准,突出评估导向,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作为五年制高职专业建设和办学单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办学单位举办方和各办学单位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质量观,加大对人才培养投入,规范人才培养过程,关注利益相关方对人才质量的诉求,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科学性原则。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质量管理规律,科学设计评估指标及其标准、主体、过程与方法、结论应用准则,既关注人才培养效果,又注重人才培养过程,既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又抓住重点要素进行考察,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办学单位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评估,给出建议、促进发展。
(叁)发展性原则。坚持以评促建,强化办学单位在问题整改中的主体责任,发挥主管部门在问题整改中的支持和督促作用,进一步明晰办学定位,激发专业优质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发展的内生动力,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成效,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整改回访工作,确保整改问题如期切实解决,各项工作达到评估要求。
(四)创新性原则。基于五年制高职教育评价的新趋势、新理念、新技术,引导各办学单位在治理体系、专业建设、质量评价等方面改革创新,主动建构自我发展、自我监控、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质量保障机制,不断加强人才培养内涵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效培育学生职业道德、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全面提升学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评估对象与条件
(一)评估对象
有一届及以上五年制高职(专业)毕业生,且符合《江苏省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准入基本条件》的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评估工作先行在江苏联合学院办学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扩大至其他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
(二)评估条件
各办学单位申请评估的条件,参照《江苏省新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方案》规定的“评估条件”要求执行。暂不符合评估条件的办学单位,须在3年内达标并接受评估。凡因未达到评估条件而推迟评估的,推迟评估期内,省教育行政部门将对相应办学单位采取暂停审批新设专业、减少招生人数、暂停招生资格等限制措施。根据《省教育厅对于推进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教职〔2020〕7号)相关要求,逐步退出五年制高职办学的学校,不予安排评估。
五、评估组织与程序
(一)评估组织
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在省教育厅的领导下,委托省教育评估院具体实施。
1.研制评估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我省对于五年制高职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导向与工作要求,组织专家研制并出台实施办法和评估指标,细化评估标准和内涵,制定项目评估制度和规程。
2.组建评估专家队伍。遴选熟悉五年制高职教育、具有管理经验的高职院校(包括五年制高职办学单位)和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管理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和行业公司专家等组建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工作质量考评,实行专家库成员动态管理。
3.统筹评估时序程序。根据省教育厅“十四五”时期五年制高职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总体工作要求,按照先试点评估后全面推进的评估策略,科学制定评估程序、技术和方法,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4.实行年度公布制度。提前向社会公布当年接受评估的办学单位名单,并将经省教育厅审核的年度评估结论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全程监督。
5.完善评估整改工作。及时反馈评估意见,被评办学单位要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办学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向省教育厅提出整改回访的申请,由省教育评估院组织整改回访。
(二)评估程序
1.学校自评。各办学单位依据评估指标全面开展自评,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按照“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要求,加强办学基本条件建设,规范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在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学校自评报告》和《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平台分析报告》等材料。
2.学校申请。各办学单位在自评基础上向省教育厅提交评估申请。省教育厅同意其接受评估后,办学单位应向省教育评估院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自评报告》;
(2)近两年《五年制高职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及分析报告;
(3)学校《章程》及《学校自评报告》涉及的相关管理制度;
(4)学校“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
(5)近两年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3.资格审查。省教育评估院在接到办学单位评估申请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和专业的自评报告、状态数据等材料进行评审核查。核查通过的准予接受评估、列入现场考察计划。核查未通过的,省教育厅将指导其进一步整改完善,达到评估条件后由办学单位再次提出评估申请。
4.组建专家组。省教育评估院根据被评单位的规模与校区结构、自报主要专业类别等因素,在评估专家库中选择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5-7人(含秘书),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申请材料分析。评估主要采取“申请材料分析+现场考察”的方式。专家组进校前,专家组成员结合资格审查意见,对《学校自评报告》《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初步预审意见,确定现场考察重点,并将预审意见反馈给专家组。
6.现场考察。专家组会商预审意见,制定现场考察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深度访谈、专业剖析、课程标准解读、说课和听课、查阅资料、现场察看、“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开展现场考察,最后形成评估考察意见,并在离校前向学校反馈(不含评估结论建议)。离校后专家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评估院提交评估报告。现场考察时间一般为3天。
专家组进校前30天,学校须将申请阶段提交的五项材料在校园网上对社会公布。
7.确定结论。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现场考察专家组评估建议结论进行审议,报省教育厅审定后发布,接受社会监督。评估报告下发到被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8.整改回访。省教育厅根据省内评估工作进展和被评单位整改情况,授权省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进行整改回访。整改回访以查阅相关资料和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回访专家组的意见作为确定评估结论的依据。
六、评估结论与使用
评估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叁种。
结论为“暂缓通过”的办学单位整改期为1年。整改期内,省教育厅将对相关办学单位采取暂停审批新设专业、限制或减少招生数量等限制措施。整改期满后,由办学单位提出整改回访的申请。整改回访“通过”的,取消限制措施,整改回访“不通过”的停止招生。
结论为“不通过”的办学单位,取消其五年制高职招生资格。
七、评估纪律与监督
(一)评估要注重求真务实,不得影响被评单位正常的教学秩序,须从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省教育厅相关要求。被评单位、评估专家和省教育评估院在评估全程都要严格执行评估纪律要求,全面落实规范评估责任。
(二)专家组成员要坚持评估原则、评估标准和评估规程,客观、公平、公正地对办学单位进行评估。要严格保守评估秘密,在省教育厅公布评估结论前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评估秘密,不泄露专家组成员在评估过程中发表的个人意见等。
(叁)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办学单位,省教育厅将根据具体情况对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专家,将不再续聘,情节严重的交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理。
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办学单位人才培养工作
水平评估指标体系